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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政策 严格审核程序
武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ww.wwrk.gov.cn  浏览次数:   来源:市人口计生委    日期:2006-8-27 22:52:44


    当前,市、县、乡换届工作正紧锣密鼓。这是党的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一项中心工作。在换届中如何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共甘肃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口委《关于干部提拔任用中做好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做好拟提拔任用干部的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工作尤为重要。
    在换届中对拟提拔任用干部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审核对于解决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对拟提拔任用干部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审核是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树立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中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是推进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深入发展的重要举措。这次换届关系到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关系到“十一五”规划的落实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是对在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效的一次大检验。根据这次换届自下而上集中进行、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特点,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人口计生部门应加大对提拔拟任用干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情况审核工作的力度,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发挥审核工作的监督和昭示作用,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自觉性,警示年轻干部严格约束自己的生育行为,使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群众中树立良好形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步发展。
    对拟提拔任用干部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审核是党内法规的要求。《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既是党章赋予党员的义务,又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义务。同时,党中央号召每个共产党员要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如果党员不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不为国家和民族分忧,带头超生、多生,就不是一个好党员,在群众中就没有威信,就很难树立领导权威,也就不能胜任领导工作。《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我们提供了对拟提拔任用干部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审核的党内法规依据。
    中共甘肃省纪委和甘肃省人口委的两个通知是审核工作的操作程序。中共甘肃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甘纪发[2002]07号)和中共甘肃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口委《关于干部提拔任用中做好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甘计生委[2005]20号)这两个政策性文件则为我们提供了具体操作程序、审核范围、政策界限和处理办法。
    《通知》所指的审核对象,包括拟提拔任用为副科级以上并确定为考察对象的干部生育情况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是否作过处理以及生育子女数量、出生时间、健康状况和相关证明、认定材料等。
    《通知》规定,在2000年9月11日前违反原《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第二个子女,并经审核确认的,不得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在2002年3月19日有关文件下发前违反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并经审核确认的,不得担任现任领导职务和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隐瞒违反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的事情或其至今未处理的,一律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通知》还规定,对提拔任用干部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要纳入任前公示内容,如发现提拔任用的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骗取生育指标等违纪违法行为,由负责审核的组织人事部门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对审核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人口计生部门在审核中应各负其责,各尽所能,使审核工作落到实处。一要领导重视。各级党委、纪检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解决党员干部违法生育问题,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采取单位负责、主管部门和街道计生办监督、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的措施,预防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二要宣传发动。通过广泛的宣传活动,让群众熟知两个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把政策交给群众,发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情况。三要任前公示。对拟提拔任用干部个人申报的计划生育情况在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张榜公示,有条件的可以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让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四要严格审核。组织人事部门、人口计生部门要把好审核关,对生育服务证(准生证)、批准生育的文件、生育子女的身份证(或出生证)、户籍证明要索取原始证件,复印存档,防止弄虚作假、蒙混过关。必要时要向居住地邻居、曾经工作过的单位的群众做调查,核实生育情况。五要建立档案。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普遍建立党员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档案,每半至一年更新一次。乡科级以上干部一式两份,一份留单位,一份交人口计生部门。县区管理的乡科级以上干部的计划生育档案由县区人口计生局集中管理,市直单位科级以上干部的计划生育档案由市人口计生委集中管理。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应组织开发党员干部职工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将有关情况录入计算机,方便查询,建立起动态信息管理制度。
    对拟提拔任用干部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审核,为解决党员干部违法生育问题提供了一种组织处理办法,从管理的过程和层次上讲仍然是治标之策,关键还在于关口前移、源头治理,建立并不断完善加强党员干部计划生育管理的长效机制,使党员干部不敢超生、不能超生、不愿超生。

                              (来源:市人口计生委 作者:段毅 2006年8月27日)

责任编辑:段毅 文章作者: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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