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1、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武党发〔2009〕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惠农政策中进一步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通知》(武政发〔2007〕101号)精神,在制定人力资源开发和社会保障各项惠农政策时,主动与人口计生部门会商,在各项惠农政策按人均落实资金或项目时,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2个子女数对待,农村二女节育户按照3个子女数对待;在按户落实资金或项目时,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以下简称“两户”),在户均基础上提高30%。
3、加强对计划生育群众优待奖励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城镇居民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在职职工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及其它优待奖励和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
4、认真落实市政府《二〇一〇年武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实施方案》(〔2010〕159号)精神,在我市事业单位招考时,我市农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的独生子或《二女户光荣证》人员的女儿,考试总成绩增加5分;我市农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的独生女,考试总成绩增加1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就业。
5、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积极参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试点县(区)由政府为计生“两户”代缴20元保险费。
6、在组织劳务输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及劳动执法大检查中,认真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用人单位招用流动育龄人口时,必须依法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查验盖章的《婚育证明》,对未办理《婚育证明》的,督促其按期办理,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7、落实省政府《甘肃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市政府《武威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点方案》,负责做好医疗保险的组织工作和待遇给付工作,为城市低保家庭计划生育户代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8、加强对用工单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劳务输转与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紧密结合,在劳务输转工作中对计生“两户”家庭子女优先提供劳务信息,优先免费培训,优先组织劳务输出,并免收有关费用,建立有利于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9、在所属劳务输出机构(包括驻外),指定专人负责劳务输出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市、县(区)驻外劳务工作管理机构要积极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站的各项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好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合法权益。
10、驻外劳务工作管理机构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管理制度,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对政策外生育、权益维护、劳务输出等进行登记管理,每半年进行统计数据双向通报,并实行双向考核、目标管理。
11、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意见》精神,对联系的乡镇每年帮扶一定数量的计生贫困户,每户帮扶资金不少于1000元。
12、制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部门系统签订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和一票否决制度;落实部门系统评先选优、职称评定、干部提拔任用中严格审核计划生育的规定;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联络员开展工作。
13、加强与人口计生部门信息互通、数据共享、协查通报。
本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情况,于10月10前向市政府上报专题报告,经考核评估后,兑现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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