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1、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武党发〔2009〕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制定城乡建设发展规划时,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支持和倾斜;制定城乡建设收益分配等涉及个人和家庭的具体政策措施时,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3、落实市政府《关于惠农政策中进一步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通知》(武政发〔2007〕101号)精神,在制定各项城乡建设惠农政策时,主动与人口计生部门会商,在城乡建设惠农政策按人均落实资金或项目时,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2个子女数对待,农村二女节育户按照3个子女数对待;在按户落实资金或项目时,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以下简称“两户”)在户均基础上提高30%。
4、落实省、市《关于实施全省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在危房改造中对符合条件的计生“两户”家庭优先安排并给予资助;在城市廉租房分配中优先考虑独生子女领证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家庭。
5、加强对建筑企业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在审办中标备案手续时,要求备案企业提供与项目所在地人口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6、认真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接受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7、房管部门要协助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租赁房屋的已婚育龄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于未持有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查验盖章的《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不予办理出租或出借房屋的登记备案手续;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将房屋租赁、借住情况通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人口计生部门调查了解其计划生育情况。
8、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意见》精神,对联系的乡镇每年帮扶一定数量的计生贫困户,每户帮扶资金不少于1000元。
9、制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部门系统签订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和一票否决制度;落实部门系统评先选优、职称评定、干部提拔任用中严格审核计划生育的规定;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联络员开展工作。
10、逐步实现与人口计生部门信息互通、数据共享、协查通报。
本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情况,于10月10日前向市政府上报专题报告,经考核评估后,兑现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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