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民政局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1、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武党发〔2009〕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在办理育龄人口婚姻登记时,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婚前生殖保健咨询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每季度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婚姻登记与管理情况,促进婚姻登记与计划生育协调管理。
3、对送养人未与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或收养方未持有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不得办理收养登记。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收养情况,进一步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
4、落实《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依法开展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和溺弃女婴等行为。
5、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惠农政策中进一步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通知》(武政发〔2007〕101号)精神,在制定民政系统各项惠农政策时,主动与人口计生部门会商,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公平公正。在计算农户家庭收入时,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以下简称“两户”)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少生快富、节育奖励金等奖励及救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按照2010年省政府第72号令《甘肃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且需要政策扶持的计生“两户”和供养大学生的家庭,按照农村低保二类户进行保障,高于全市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
6、需要医疗救助的计生“两户”家庭按照医疗救助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给予医疗救助。在救济、救灾款物发放中优先向计生“两户”家庭倾斜,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生产生活。
7、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一、二类家庭计划生育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负责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
8、进一步加强城乡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完善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机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务公开工作主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9、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意见》精神,对联系的乡镇每年帮扶一定数量的计生贫困户,每户帮扶资金不少于1000元。
10、制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部门系统签订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和一票否决制度;落实部门系统评先选优、职称评定、干部提拔任用中严格审核计划生育的规定;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联络员开展工作。
11、逐步实现与人口计生部门信息互通、数据共享、协查通报。
本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情况,于10月10日前向市政府上报专题报告,经考核评估后,兑现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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